[兰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取消“三年内”限制最好的在线医师网站
本报讯近日,有市民在市政府留言板上反映,在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点办事时听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好像有了新变化,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网络等平台及时发布准确详细可信的通知。5月28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确已于今年3月26日经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4月28日起正式施行,原《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1号)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昨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已应市民提醒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
目前,15类情形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可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记者对2010版和2013版的《办法》进行了详细地比对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自由度”在加大,住房公积金除了对市民的居住金融保障外,也在更多地发挥着“大病援助”、“伤残援助”这些人性化的社会保障功能。据新版《办法》要求,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大厅应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柜台审批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新版办法对提取时间做了较大优化
新版办法对各类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和居住面积限制进行了较大优化,并更清晰地扮演起辅助“大病救助”、“伤残救助”等角色,更加人性化。
例如,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分类上,好医师网,2010版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3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3年以内的”可提取,此次直接取消了两种“三年内”的时间限制。此外,原规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可提取,现取消了“在贷款期内”和“贷款还清后一年内”的两项限制。原规定,“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以及“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可提取,此次取消了“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时间限制,在操作细节上分别更改为“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达到两年以上可办理提取手续”或“以《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发放时间为准,达到两年以上可办提取手续”。
无房户租房用公积金取消“90平米以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对租房者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了明显变化,原规定“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而现在直接取消了“90㎡以下”这项居住限制条件。不过,提取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额度上,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并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的房屋租金。
另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全国化”演变、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逐步统一,2013版《办法》已更改为“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都可提取公积金,而2010年版只规定了“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提取。
7类买房行为可提用全家人住房公积金
有事要用公积金,现在不再“圈禁”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版《办法》对提取额度和提取者的范围都有了更全面更详细的划分和扩大。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保障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者异地购房的,都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房屋,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五种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在提取额度上,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被大病“拖困”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通过住房公积金缓解困难家庭的经济压力,医生在线答疑,新版《办法》更明确地显现出了“大病救助”的力量,原规定“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次直接替换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记者注意到,在住房公积金可提供的“大病”保障的范围上,此次也有进一步拓宽,从2010年版的13种增加到现在的25种。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被列入第十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这里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与2010版划定的13种疾病帮助相比,新增了12种。遇到此类情况时,缴存者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限上,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
此外,“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需注意的是提取者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残疾人证》或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有效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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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展婷婷[编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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