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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风险监测报告(9月7日)
(9月1日至9月7日)
目 录
一、生活用水
1、逾八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二、公共场所
1、模拟管网查“黄水”根源
2、违规发布烟草广告可罚100万
3、8月份42家单位违反控烟令被罚
三、医疗问题信息
1、误诊黄疸 医院被判赔94万
2、患者因黑色素瘤死亡两家医院被索赔30万
3、老妪未皮试输液后死亡
四、社会热点类(无)
五、微博情况(无)
六、境外参考(无)
一、生活用水
1、逾八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发布来源】: 中国食品报
【转载数量】:97篇
【链接】:
涉水污染严重 职责交叉突出我国水环境仍面临严峻问题
本报讯 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受损重、饮用水水源地存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多龙治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上述我国水环境存在的严峻问题。
重大环境事件 超六成涉水污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陈昌智表示,从检查情况看,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他指出,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国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的环境风险隐患。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
多龙治水” 职责交叉问题突出
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陈昌智还指出,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尚不健全。其中提到,“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近岸海域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监测网络建设交叉重叠,部门间分工协作、数据共享、优势互补的水质监测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在线监控装置运行质量、管理水平、数据的准确性尚未达到环境监管要求,部分企业仍存在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此外,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单位面积环保执法人员为63.2人/万平方公里,基层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简政放权后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流域上下游间水环境保护责任和权益不对称,各地治污整体性和协调性不足,流域有关地方“各家自扫门前雪”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公共场所
1、模拟管网查“黄水”根源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 经济日报
【转载数量】:7篇
【链接】:
每到暑期,游泳场馆就进入客流高峰期。然而,一些游泳池因水质不合格屡屡引发游泳者身体不适甚至中毒,能否“安心一游”成为百姓关心的问题。有媒体调查发现,余氯含量超标是游泳池水质较常出现的问题,而换水消毒“偷工减料”、健康“把关”形同虚设等是游泳池管理中常见的安全漏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水质等检测结果。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推动有关规定的落实,规范游泳池等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
2、违规发布烟草广告可罚100万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 法制日报
【转载数量】:13篇
【链接】: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告法将正式实施。届时,中国将禁止在大众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外发布烟草产品广告,同时还禁止向青少年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此前,路边广告牌广告和在某些公共场所发布广告不受禁止。
新一轮烟草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全部14个城市中,超过90%的成人支持在医疗机构内、学校和大专院校的室内区域禁烟。在城市调查中,烟草营销依然随处可见——在烟草零售点尤其明显。该调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与世卫组织合作完成。
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教授郑频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终端销售点仍是烟草广告的重灾区,烟草广告和宣传促销活动在这些场所大量存在。我国有540万烟草零售点,98.4%的烟草销售点经营多种商品,22.9%烟草销售点有未成年人进入。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指出,“烟草制品专卖点”即烟草业所谓的“销售终端”,不只是服务于特殊人群,也服务于非吸烟人群,理应属于普通公众能够自由进出的公共场所。但调查显示,烟草业仍将烟草销售店作为发布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的重要阵地。
郑频频透露,尽管烟草零售终端仍然是烟草广告的一个重要传播渠道,但烟草业非常关注传播媒介的变化并不断调整传播策略,利用网站、论坛、微博、APP、微信等形式,打造烟草的全媒体广告、营销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已经成为烟草业新的营销渠道。
“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会出现什么样的新媒体,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加限制,所有的新媒体都会成为烟草业营销渠道。”郑频频坦言。
郑频频举例说,2011-2013年,是我国微博快速发展的时期,烟草广告快速注册微博账号,并通过发布烟草广告、线上线下立体营销、传播所谓“烟草文化”等方式全方位营销烟草产品,美化烟草形象;随着2013年前后微信的快速增长,烟草业又大范围开启微信公众号,借此发布各种烟草广告,营销烟草品牌和产品。
“在实施广告法中,鉴于社交媒体和烟草零售终端已经成为烟草广告营销的重要渠道,必须禁止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烟草零售终端等渠道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郑频频如是说。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广告法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落到实处。
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调查结果强调,禁烟政策能否有效,既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严格,也取决于执法力度。严格的法律,如果执法到位,将产生巨大作用。美国疾病控制中心Tom Frieden主任说:“实施无烟场所政策、提高烟草价格、提高公众对烟草使用和二手烟危害的认识,这些措施可以挽救人们的生命。当然,要真正看到实效,必须有全盘政策,且执法一定要严。”
3、8月份42家单位违反控烟令被罚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发布来源】: 北京青年报
【转载数量】:26篇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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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洋)8月是北京市控烟集中行政处罚的第三个月,据市卫计委通报,截至8月25日,42家单位和130多人被行政处罚,总计108650元,同时责令619家单位整改,劝阻违法吸烟人员421人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自6月1日实施。截至7月31日,已对控烟不合格单位和违反“控烟令”的个人进行罚款,共约25万元。截至7月31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控烟不合格单位3130户次,责令整改3128户次,有102家单位、230名个人被行政处罚。
据了解,《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通过集中执法检查,写字楼办公楼、餐厅、娱乐场所被举报最多,占投诉总量的70%。8月进入集中执法检查的第三个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区县街道、乡镇履行监管责任的力度加强,劝阻违法吸烟的力度明显加大。
三、医疗问题信息
1、误诊黄疸 医院被判赔94万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发布来源】: 北京晚报
【转载数量】:16篇
【链接】:
有些不幸是老天给的,而有些不幸却是人为的。李欣芸的孩子因为未及时诊疗病理性黄疸而成了一名脑瘫儿。她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50多万元。经过长达6年漫长又煎熬的诉讼,法院认定为李欣芸接产医院造成医疗事故的事实,李欣芸夫妇获赔94万元。
科普
新生儿黄疸与病理性黄疸
医学上把出生28天内新生儿的黄疸,称之为新生儿黄疸,它是指新生儿时期,由于胆红素代谢异常,引起血中胆红素水平升高,而出现于皮肤、黏膜及巩膜黄疸为特征的病症,有生理性和病理性之分。
一般而言,生理性黄疸在出生后2至3天出现,7至10天消退。若出生后24小时即出现黄疸,每日血清胆红素升高超过5mg/dl或每小时大于0.5mg/dl;持续时间长,足月儿大于2周,早产儿大于4周仍不退,甚至继续加深加重或消退后重复出现或出生后一周至数周内才开始出现黄疸,均为病理性黄疸。如果不及时诊疗,病理性黄疸可能发展为“核黄疸”,会对新生儿神经系统产生损伤,造成脑瘫儿,甚至可能致死。
初为父母 喜悦中伴着隐忧
2005年1月27日,临近农历新年,李欣芸在房山中医医院良乡分院自然分娩产下了一名女婴,取名小蕊。虽然李欣芸怀孕只有34周零5天,但在大夫做的阿氏评分中,这个幸运的早产儿为10分。这个分数代表新生儿出生时无窒息。
但据李欣芸称,第二天,小蕊开始出现脸部发黄、胎便晚、不爱哭的症状。李欣芸有些惊慌,曾两次找到大夫和护士要求治疗,得到答复是“没事,过两天就好了”。
李欣芸说,1月31日,在小蕊出生5天后,房山中医医院要母女俩出院。出院时,小蕊的症状没有消退,医嘱称要注意保暖,随诊,但并未提及孩子黄疸一事。
孩子脑瘫 父母怒告俩医院
2005年2月8日,黄疸症状已经过了13天仍没有消退,小蕊被父母带到了北京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小蕊患有高胆红素血症,由于未在24小时最佳治疗期内得到治疗,加重为胆红素脑病,即核黄疸。虽经过儿童医院半个多月的治疗,但最终小蕊仍被确诊为“脑性瘫痪,手足徐动型,四肢瘫,重度”。
仅仅十几天的时间,小蕊从一个健康的孩子变成了一个重度脑瘫儿,这是李欣芸夫妻俩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他们认为是房山中医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的不当护理和诊疗,导致小蕊的病情被耽误并留下脑瘫的终身后遗症。
于是,李欣芸夫妻俩找到了北京佳诺律师事务所的王冬建律师,王律师代理了此案。
在经过了近两年的各方扯皮、撤诉又立案,2007年,他们再次向市一中院递交了起诉状。他们提出了3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180万,后期治疗康复费24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两家医院均称无责 医疗事故鉴定成关键
王冬建律师称,这两家医院,特别是房山中医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法庭答辩中,上述两家医院均否认自己有过错,其中,房山中医医院的说法和原告李欣芸夫妻的说法大相径庭。
被告之一的房山中医医院辩称,小蕊作为一名早产儿,,出生时的体重仅为1900克,其发生黄疸问题属于早产儿的并发症。小蕊在住院的4天时间里,根据院方的诊断记载,小蕊并未出现黄疸。根据儿科病理手册记载,小蕊生理性黄疸是在出院以后才出现的。
房山中医医院还称,小蕊出现黄疸之后从未来院里治疗,因此不存在延误之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求情。
另一被告北京儿童医院也要求驳回小蕊的诉讼请求。其辩称,小蕊住院后,院方诊断出其患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并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小蕊的脑瘫后遗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审理期间,经房山中医医院申请,法院委托了西城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 事故等级升格
经过了近三年的漫长等待,2010年9月,西城区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小蕊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房山中医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王冬建律师和李欣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他们还有一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法院遂委托了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
2011年3月,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用三个“不足”来描述房山中医医院医疗行为:对出生时仅1900克的高危新生儿可能存在的不良预后估计不足、观察不足,出院时告知不足。专家认为,房山中医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与患儿黄疸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医生在线答疑,最终发展成为高胆红素性脑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同时提到,小蕊是早产儿,存在先天不足。其父母在出院后未仔细观察病情变化,延误治疗,家长在送小蕊去北京儿童医院时已经发生了高胆红素性脑病,疾病本身是造成患儿脑瘫的主要原因。
最终,北京医学会认为,小蕊的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房山中医医院负次要责任,北京儿童医院无责。
原被告皆不服上诉 二审提高精神抚慰金
经过法庭质证,双方都认可了第二份鉴定结论,但在原告看来,如果房山中医医院能够及早发现,这一悲剧就可避免,他们要求房山中医医院承担事故的全责。
法院根据第二份鉴定结论,确定了房山中医医院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经法院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为160余万,因此,法院判决房山中医医院应赔偿原告74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
原告和房山中医医院对此判决都不服,均提出上诉。此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法庭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房山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小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驳回了房山中医医院要求承担30%而不是45%责任的上诉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原告要求房山中医医院全额赔偿的要求。
但是市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小蕊尚未成年,损害致使其身体和心智在短期内难以恢复,这对其本人和家庭的伤害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应更多地给予抚慰。
因此,高院将一审中的精神抚慰金由3万提高至20万。最终,法院判决房山中医医院赔偿李欣芸夫妻各种损失共计94万元。
2、患者因黑色素瘤死亡两家医院被索赔30万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发布来源】: 京华时报
【转载数量】:46篇
【链接】:
市民都先生发现腹股沟处出现肿块后,前往一家三甲医院先后接受了两次治疗。此后,都先生身上的肿块复发,辗转多家医院后被诊断为黑色素瘤,当转院至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时死亡。事后,都先生的女儿将首诊医院和某大学附属医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前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
复发前曾两次就诊
都女士起诉称,2007年8月,她的父亲都先生发现右侧腹股沟处出现了一块核桃大小的包块,且红肿疼痛,故前往某三甲医院治疗,该院对都先生进行打针消炎,几天后肿块消去。2008年9月,都先生腹股沟处的肿块明显增大并疼痛加重,他再次来到该三甲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大腿脓肿、陈旧性肺结核,并为都先生进行了右大腿囊肿切开引流术。
2011年3月,都先生腹股沟上的肿块又一次加重,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2012年3月8日,都先生转至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后第二天死亡。
“2008年9月份,我父亲在医院做腿囊肿切开引流术,创口愈合后结了深紫色的疤,当时医院说是手术疤痕没关系。我现在回想那应该是黑色素瘤的早期特征,但未能引起医院的足够重视。”都女士认为,首诊医院及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起诉索赔30余万元。
>>鉴定
两家医院均存过错
经都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及其责任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首诊医院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延误了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该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负次要责任。
鉴定意见还认为,某大学附属医院未对家属尽尸检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不过,都女士及两家医院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都女士认为鉴定报告中对责任认定的过程描述并不详细。首诊医院认为,都先生2008年就诊时,医院诊断时提取的细胞切片显示,都先生体内无原始黑色素瘤细胞。不能以3年后发生了黑色素瘤细胞而反过来推断当时的病理诊断有问题。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医院的治疗是符合规定的。
因首诊医院要求重新鉴定,法庭宣布重新鉴定后择日再审。
3、老妪未皮试输液后死亡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5日
【发布来源】: 北京晨报
【转载数量】:23篇
【链接】:
85岁的王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医院就诊,医院未作皮试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用于输液。不料,老人在输液半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事发后,老人的五个子女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北大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输液不久突发呼吸停止
王老太生前患有哮喘和肺心病。因喘憋加重,于2011年6月6日在北大医院就医,医院针对病情开了拜复乐等药物治疗。次日,她在子女陪伴下再次来到该院,医院为她进行了输液治疗。当日中午12点半,老人刚输上罗氏芬约半分钟左右,突发憋喘,口唇发紫,数秒后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老人恢复心率,但仍于同月26日死亡。
2011年7月,王老太的五个子女共同起诉称,当天就诊时,母亲看完呼吸科和中医科后到了急诊室,接诊医生只简单问了两句,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在处方上写了“免皮试”。护士输上该药约半分钟左右,母亲就突发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其母病情骤然转危。为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8万余元按照60%的比例赔偿,同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称不存在任何过错
庭审中,双方针对医生就诊时是否询问过患者的过敏史发生争议。原告方持有的急诊处方笺没有关于使用罗氏芬是否过敏的记录。
而北大医院持有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2009.4.9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等内容。此外,医院还提供王老太之子崔某向医院的投诉信,以证明医生曾询问患者头孢过敏史。
北大医院认为,急诊医生详细询问了患者既往过敏史、用药史,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为患者使用头孢菌素完全符合相关诊疗常规。患者发生过敏反应直至死亡是临床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且患者过敏后,医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头孢曲松钠药物皮试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就现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皮试,但在医学法律上,体现的是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不过医院最终也承认,“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系接诊医生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查阅既往病历后添加。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今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急诊处方笺的内容存在差异且关乎争议问题,因此北大医院不能据此证明曾询问过。而崔某的信件内容真实,可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前询问过,家属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
法院认为,头孢曲松钠存在较高的过敏风险,加之患者高龄,在使用前应注意发生变态反应的可能性。而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则是临床医疗中预防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因此,尽管患者口述无相关药物过敏史,但考虑到北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患者进行皮试。
此外,接诊医生执业时间未满3年,临床经验不足,亦造成对药物过敏情况考虑不全面。根据鉴定人分析,患者因输注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考虑到患者死亡亦有其高龄、原有疾病等综合因素,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为30%。
据此,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要求改判。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了北大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四、社会热点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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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参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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