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4〕34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7日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自愿参保,属地经办,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监督管理。
审计行政部门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学校提供参保学生基础信息,及时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册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惠民帮扶中心负责核发《惠民帮扶证》。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全市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城镇居民(含非在校少年儿童)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费用缴纳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地户籍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失地农民;
(三)在绵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在园幼儿;
(四)取得城镇户籍的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列建帐、统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缴费和政府补助以及按政策规定计息组成。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年筹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构成。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适时公布。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市和县财政补助的部分,扩权试点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市本级和城区范围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县市区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补助:
(一)18周岁以下城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全额补助。
(二)18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全额补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每年补助12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补助70元;城镇困难群众每年补助50元。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并代收个人缴费;
(二)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原则上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参保,也可在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保。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特殊情况缴费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28日;
(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年度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跨年度参保)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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