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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及审核认定标准
庆劳社发〔2007〕38号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及审核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大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庆劳社发〔2003〕63号),现就进一步细化完善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的认定标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及审核认定标准的意见
(一)高血压病
1.高血压3级,即收缩压持续大于或等于180mmHg或舒张压持续大于或等于110mmHg。
2.高血压2级,即收缩压在160-179mmHg或舒张压在100-109mmHg之间,同时伴有靶器官损害的,如:左室肥厚(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等显示)、心肌缺血(心电图显示ST—T段下移)、蛋白尿或血肌酐浓度升高、脑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和体征、眼底动脉硬化斑及视网膜动脉狭窄。
以上两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可以认定。
(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
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所致的心绞痛、心律紊乱、心梗、心肌硬化、心功能不全等。主要认定依据是:
1.心电图及超声心动图显示明显心梗或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或缺血改变(ST-T段压低≥0.1mv、心脏ECT阳性等)。
2.冠脉造影或心脏CT显示有狭窄性改变的。
3.有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搭桥手术病史的。
结合临床症状,以上三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可以认定。
(三)脑梗死(含腔隙性脑梗死)
1.有神经系统功能缺损的症状和体征(如瘫痪、感觉障碍、言语障碍、共济失调、视空间障碍等局灶征症或昏迷等全脑症状);颅内外血管闭塞引起的四肢肌力(4级以下),肌张力改变、言语障碍、视空间障碍。
2.相关辅助检查(如头颅计算机断层扫描、头颅磁共振、血管影像、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数层扫描、加强CT等)提供相应的病变征像。CT及MRI显示梗塞病灶。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四)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遗留有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和体征(如瘫痪、感觉障碍、言语障碍、共济失调、视空间障碍等局灶征症或昏迷等全脑症状)。
2.有一年以内住院病历或相关辅助检查(如头颅计算机断层扫描、头颅磁共振、脑血管影像等)提供脑内出血的征像,符合脑血管病影像学改变。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五)糖尿病合并症
有糖尿病病史,同时具备以下五项其中一项的可以认定。
1.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肥大、心肌缺血、心肌劳损。
2.有脑梗塞住院病史。
3.肾功能检查显示尿微量蛋白测定>34mg或血肌酐高。
4.眼底检查视网膜有糖网改变或糖尿病性白内障。
5.肌电图检查提示周围神经病变。
(六)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1.肝炎病史一年以上。
2.谷丙转氨酶(ALT)经两次测定均>60U/L(紫外-苹果酸脱氢酶法测定),或血浆白蛋白<35U/L(溴甲酚绿法),或白/球蛋白比例异常,或丙种球蛋白增高、或血清胆红素(正常值0-19umol/l)长期或反复增高。
3.B超提示慢性肝损伤,且有临床症状的。
4.检测各类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提示病毒复制(DNA大于103/L或乙肝六项大三阳)并具有传染性。
以上四项具备第四项和前三项中任意两项的可以认定。
(七)肝硬化
1.具备肝功能损害及门脉高压的症状和体征。
2.B超或CT检查显示肝硬化、脾肿大、门静脉高压及腹水改变。
3.肝功能检查显示白蛋白低于35 U/L、白/球比例倒置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异常;肝功胆碱酯酶低于4300U/L或血清胆红素长期持续不降。
4.血常规检查显示白细胞低于109/L和血小板低于100/L。
以上四项具备任意两项的可以认定
(八)肺结核进展期
经细菌学、X线及纤维支气管镜或CT等检查显示不同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变:渗出、增生、变质坏死等(不包括纤维化、钙化、结核球)。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免检)
1.免疫学异常改变:LE细胞阳性、抗ds-DNA抗体阳性、抗sm抗体阳性。
2.荧光抗核抗体阳性。
3、血液学异常改变:可见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4.肾脏改变,可见蛋白尿或颗粒管型。
5.脱发、光过敏、关节痛。
以上五项具备1项或2项中的一项,且并发3、4、5项中一项的可以认定。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1.有确诊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病史资料,症状超过6周以上。
2.手部或其它小关节X线检查见骨质疏松和关节狭窄。
3.血清类风湿因子阳性。
以上三项具备第2项,且并发第1、3项其中一项的可以认定。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免检)
1.有完整的确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史资料,一年内的血或骨髓检验报告。
2.全血细胞减少。
3.骨髓增生低下或异常增生活跃。
4.网织红细胞减少。
以上四项具备三项的可以认定。
(十二)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完整的慢性肾炎的病史资料。
2.尿常规显示蛋白尿、血尿。
3.临床表现有高血压、水肿。
4.肾功能检查有肾小球滤过率减低、内生肌酐清除率减低。
以上四项具备三项的可以认定。
(十三)肾病综合征
1.有完整的慢性肾炎的病史资料。
2.尿常规显示大量蛋白尿(+++)或尿蛋白>3.5g/d,且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
3.临床表现有水肿、血脂升高。
以上三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十四)慢性肾功不全Ⅱ期
1.有完整的肾脏疾病病史资料。
2.有近三个月肾功能检查报告:肌酐清除率<50ml/min,血肌酐>186umol/l,尿素氮>17.4mmol/l。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十五)慢性肾功不全Ⅲ、Ⅳ期
1.有完整的肾脏疾病病史资料。
2.有近三个月肾功能检查报告:Ⅲ期GFR≤20ml/min,Scr≥451umol/L,Ⅳ期GFR<10ml/min,Scr>707umol/L。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十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治疗(免检)
有完整的组织器官移植的病史资料。
(十七)各种恶性肿瘤(免检)
有确诊为该病的病史资料,有病理诊断。
(十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1.有明确的慢性肺、气管及胸膜等疾病或肺血管疾病病史资料。
2.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重度顺钟向转位,肺性P波,Rv1+Sv5>1.05mv。
3.超声心动图显示右心室流出道内径增大(≥30mm),右心室内径增大,右心室前壁增厚等变化。
4.体征符合肺气肿体征,心音剑突下明显P2>A2。
以上四项具备三项的可以认定。
(十九)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
1.有风湿性心脏病病史资料。
2.心电图显示二尖瓣狭窄,有二尖瓣P波及右心室肥厚。二尖瓣关闭不全,左房增大、左室肥厚及劳损。主动脉狭窄,左室肥厚及劳损,主动脉关闭不全,左室导联ST-T波变化或左室肥厚及劳损。
3.超声心动图显示二尖瓣狭窄,M型EF斜率减慢,峰消失,呈城垛样图形。二尖瓣关闭不全,二维实时图可见瓣膜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开放幅度减小,瓣叶增厚。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维实时图主动脉关闭线不能靠拢。
以上三项具备两项的可以认定。
(二十)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
1.有髋部外伤史或激素应用史,酗酒、减压性工作史及代谢性疾病史。
2.髋部疼痛,呈持续性或间歇性,髋关节功能障碍,以内旋,外展受限为主。
3.X线检查显示股骨头密度或股骨头塌陷扁平,关节间隙变窄,呈虫蚀样改变。
以上三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二十一)银屑病
1.有银屑病病史一年以上。
2.皮肤科检查可见典型的银屑病皮损严重,病理符合银屑病改变。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二十二)躁狂型精神病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具备以下三项的(若仅为易激惹,至少具备以下四项的)可以认定。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意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二十三)抑郁型精神病
以情绪低落为主,并至少具备以下四项的可以认定。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好医师网,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二十四)双向情感型精神病
1.目前发作以躁狂和抑郁症状混合或迅速交替(即在数小时内)为特征,至少持续2周躁狂和抑郁症状均很突出。
2.以前至少有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标准或抑郁标准。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