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一月输液330公斤”
医患纠纷层出不穷。
疑点一:45万元的天价医疗费怎么来的
吴喜英因胆管结石入住东莞市凤岗镇广济医院,经过先后三次手术、共28天的治疗,终未能痊愈。广济医院出具的长达9页的“住院费用表”,列出320多项收费项目。费用统计栏显示,总费用为450205.42元。
解析:45万元中有43万是进入重症监护室的费用
药品费约24万元;手术及治疗费约3.5万元;检查费近3万元;输血输氧费9万多元;护理及材料费约3.7万元;其他费用若干。这是费用清单上大致的去向。据医院说,在第一次实行普通的胆管结石手术之前的费用只有2万元左右,剩下的都是转入重症监护室(ICU)之后产生的。在ICU一天产生一万多的治疗费用就不难理解了。但下一个问题就来了,为什么胆结石,这样一个我们听起来很普通的手术最后却进了重症监护室,到底是医院过度治疗还是出现了医疗事故呢? …[详细]
疑点二:动一个“普通”的手术怎么就进了重症监护室,最后还死了人?
胆结石在人们看来是一个太普通不过的手术,不少舆论认为,这样一个手术只需花几千块就可以治疗痊愈。可是这家人怎么在花了45万之后人反倒没了呢?而且一个普通手术用得着进重症监护室吗?
解析:胆管结石的确有可能伴有重症肝胆管炎等急性并发症,并且死亡率高。
事实上,胆结石包括许多分类,比如胆囊结石、胆管结石等。而吴喜英得的是胆管结石。广济医院的医务部主任杨晓军说,“吴喜英属于化脓性(重症)胆管炎,在国内死亡率约为20%-30%,医生在线答疑,在国外高达78%。”而关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的许多资料也显示,这个病症会导致中毒性炎症、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的并发症,中国报道的死亡率为4.5%~43.5%。吴喜英第二次手术前的诊断病情正是胆道术感染性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
广医一院肝胆外科主任李君也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胆结石一般手术费用在两三万元左右,但如果术后合并突发感染,处理不当会危及病人生命。所以胆管结石一旦出现急性并发症是非常危险的。而实际上,每一位患者的基本情况(年龄、病史、病症的发展程度等)也都不尽相同,所以有的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不无可能。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首次手术中出现了医疗事故,从而导致了并发症。另外,有媒体报道,在第二次手术之中,患者的诊断里又出现了“空肠瘘”,这也是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但是所有的一切,都有待权威而可信的调查和解释。…[详细]
疑点三:输液330公斤、输血14000多毫升太荒唐
14450毫升血浆算起来要把死者身上的血液连续换四次;各种液体总数量达到1200多瓶,折合重量达330多公斤,算起来二十四小时不停地输也输不了这么多。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解析:接近2/3的注射液和6400毫升的用血都是用来做“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和输液并不是一回事。
死者住入ICU之后,广济医院对她进行了一种叫做“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的疗法。资料显示,这是一种很高端的医疗手段,它和我们熟知的血液透析有些相像,是一种新的血液净化技术。早期的CRRT主要用于治疗重症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但随着此技术的不断发展,又扩展到多脏器衰竭、严重创伤、感染、急性肾衰、急性胰腺炎、中毒等危重病的救治。它通过从体外输入大量的置换液,最高达每日140升,连续不断地将患者体内有害物质直接和快速地清除,医生在线答疑,大大提高危重病患者的生存率。而CRRT中的血浆置换指的是将患者的血液抽出后,血浆和细胞分离,有毒的血浆被弃用,之后再补充进同等的置换液。
抛去做CRRT用的注射液,输入人体内的注射液每天有3.94升左右,考虑到死者主要靠输液来维持营养,这个数字虽然有点高,但是不算离谱。…[详细]
疑点四:将病人安排进ICU,使用高端医疗项目,是因为医院为了“骗取”医保钱?
死者吴喜英是有社保的。而不少评论认为医院之所以用上了高端的手段来给她治疗,是为了骗取医保钱。医院故意给患者开高额的医药费来“套取”医保的情况也确实在一些地方发生过。
解析:东莞是中国医保改革最前沿的地方之一,独特制度设计让医院套取医保的事情在这里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东莞的相关规定,吴喜英医保的最高上限是5万元,这点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都有提到。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制度。作为中国医保改革的排头兵,东莞从2008年开始了一项改革——“总量控制、定额结算”。每年年初,社保局都会跟各个定点医院签订合同,给医院一个定额,以限制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乱收费、高收费。去年,东莞多家医院因为社保超支而被罚款,一家大型医院被暂扣医保金上千万,一家民营医院则被罚款100多万。所以在东莞这个地方,医院多收费骗医保的可能性要小很多。…[详细]
疑点五:医院是否欺骗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表示,医院没有及时告知病情的恶化,而是每天都说病情在好转;另外医院也没有及时告知抢救的手段和产生的天价治疗费。而医院方则表示,他们口头通知了病人家属,但是确有疏忽。
解析:医院在尊重患者方的知情权上的确有瑕疵
广济医院副院长黄俊河说,根据规定,为抢救患者,医生可不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依据救治的需要先采取抢救措施。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患者家属在旁边,的确应该告知。
另外,医院有待改进的地方还有:1.每日的医疗费用记录并没有,有的话,到底死者去世后两日有没有“产生”医疗费用就很清楚。2.对于CRRT这样的特殊治疗项目,医院理应把注射液和血浆的费用单独列出,以免产生误会。
据中华医学会统计,每年有90%的医疗诉讼都是因为沟通不足或者告知不足引起的。所以,医院如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尤其重要。毕竟,患者没有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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