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三大疑问待解
黄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上海高院没有采信“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的“证据”?
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林森浩投毒案疑问待解——
2015年1月8日上午,林森浩在被告席上等待终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5条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月8日上午10:36分,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审判长宣读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审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好医师网,本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判决回应了庭审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毒物的认定
控方: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按照科研手册制造的,其含量大于99.9%。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吕某2011购买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与林森浩使用该二甲基亚硝胺做实验。2013年3月,林森浩从实验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投入寝室的饮水机。证人孙希才等人的证词证实,因为怀疑黄洋系中毒,由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综上,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与他人做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饮水机中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关于认定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毒物质谱图意见不予支持。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认定: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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