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林森浩投毒案”背后那些事
发布:2015-12-07 12:12 | 来源:网络整理 | 点击:次 | 责编:360好医师网
导读:
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复旦学生“林森豪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前一小时,林森浩家属、黄洋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
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复旦学生“林森豪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前一小时,林森浩家属、黄洋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陆续进入法庭。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让旁听人员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
上午10时,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了第五法庭,略显疲惫的他穿着一身黑色上衣,医生在线答疑,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在经过长达半个多小时的宣读后,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生在线答疑,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此前一天上午,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曾与之见面,他们谈得最多的是如何面对死亡,以及人生的意义何在。据律师回忆,当时林森浩外表平静,但身子和手都在颤抖。林森浩称,他一边忏悔,一边认识生命的意义,此前看没有感觉的文字,现在看有时感动不已。去年3月,林森浩给家人的书信中提到:“我们都在尽人事,但结果只能听天命了。”
从诉讼程序上说,最然二审裁决生效,但在最高法院做出死刑核准裁决之前,案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回顾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某影像医学实验室。林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时50分许,林将上述物品带至421室,趁寝室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室内的饮水机内,而后将试剂瓶等物品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并于当天中午前往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都没有供述其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投毒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争议焦点
焦点一: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
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
—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二:本案定性是什么?
控方
—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
—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肝病专家解读
“不管是哪一种结果,都不能说明这次肝衰竭是由乙肝引起”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感染病科副主任王晖是该案的一位司法鉴定专家,她从事感染性疾病及肝病的临床诊治及基础研究长达二十余年,目前是中华医学会上海感染病专科分会委员兼秘书、上海医学会肝病专科分会委员、上海市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委员,曾作为日本国立病院长崎医疗中心访问学者、美国德州医学中心贝勒医学院博士后。
“是否死于乙肝,我们需要根据病史、体格检查以及一系列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做出判断,实验室检查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学和病毒学指标等。”王晖表示,乙肝病毒血清学里有不同的指标,不同的指标含义不一样。“第一次医院做出来是表面抗体阳性,第二次是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阳性,两次做出来都是抗体阳性,抗体的意义和抗原的意义是不同的。”
王晖进一步解释,乙肝表面抗体如果阳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注射过乙肝疫苗,第二种是感染过乙肝,现在已经恢复,有免疫力。e抗体和C抗体阳性说明既往曾经感染过乙肝病毒。“黄洋两次的结果不完全一致,是因为他处于一个肝衰竭期,肝功能衰竭期人体的免疫功能可能有一定的变化,这个时候抗体的滴度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不管是哪一种结果,都不能说明这次肝衰竭是由乙肝引起。”
王晖还提到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抗HBc-IgM,“这个指标若阳性对于诊断急性乙肝或者是慢性乙肝的急性发作是有帮助的。但黄洋在中山医院曾经做过抗HBc-IgM,是阴性。还有一点,是否有乙肝病毒的复制,非常重要的一个病毒学指标就是HBV-DNA,这是病毒复制和传染性的直接指标,但是黄洋检测HBV DNA是阴性。”
王晖认为,如果出现乙肝病毒的暴发,那么肯定有病毒的复制,有病毒复制的话当时就应该检测出HBV-DNA阳性,但黄洋检测结果是阴性。“另外,就是抗HBc-IgM,如果他当时有慢性乙肝正好是急性发作,那这个也应该是阳性,但他是阴性。”
刑法专家解读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观点难以成立
针对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教授刘宪权做了细致分析,并表示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行为人从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的,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指出,本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指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看来,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加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
心理学专家研读
教育的目的是“把人培养成人”
针对林森浩一案,华东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副教授张麒认为,目前很多地方的教育只是“工具性的教育”,忽略了“生命教育”,过分强调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估体系陷入“东西比人更值钱”的思维模式。“一些高中生、大学生的很多问题,表面上看是学习压力、人际交往,实际上归根结底是他们作为一个人,得不到人性的关怀。有一本书叫《失去灵魂的卓越》,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心理学博士胡娟也有同感:“一些本科生、研究生的心智成熟度远远不够。”胡娟曾在三小时内紧急干预处理过2起自杀倾向的案例。“一个学生是因为感觉不会表达自己、说不出自己的想法而要自杀,另一位学生是觉得周围人对自己太好、不知道怎么回报而想自杀。”
发现了大学生的这些心理特征后,胡娟所在的华东理工大学开始注重心理学方面的授课,学校不仅让胡娟开设了“心理导航”课程,还以她的名字开设了“胡娟催眠工作室”。“教育很重要,尤其家庭教育,它在每个人心理打下的烙印几乎就成了你的"心理体质"。”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医学心理科讲师、主治医师潘霄也在学校里设置了“幸福心理学”课程,该课程涉及人际关系、个人成长、爱情等多个方面。“听课的学生很多,他们都希望能多安排一些这样的选修课,增加学时。”潘霄认为,目前的大学生内心比较敏感,耐挫力需要训练,学校还可以加设“心理健康月”,鼓励学生编排心理剧、组建心理社团。
“心理弹性又称抗逆力,抗挫折能力,它是指面对丧失、困难或逆境时的有效应对和适应,是对生活压力和挫折的"反弹能力"。”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博士、副教授蔡丹告诉记者,他曾经对3000名左右大学生作了连续两年的跟踪调研,结果发现,上海大学生乐观感、幸福感、健康总体状况处于积极正向,不同出生地的学生在大部分心理健康指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比如抑郁、焦虑、生活节奏、心理压力等指标)。但他同时发现,大学生男女生之间在大部分心理健康指标上存在显著差异,大部分指标女生好于男生,比如幸福感,压力感受,抑郁,生活节奏和作息,生活满意度等。
“大学生活往往会有一些逆境事件,发生频率居于前十的有考试失败或不理想、被人误会或错怪、学习负担重、生活习惯不规律、长期在外远离家人、与同学或好友发生纠纷、在众人面前丢面子、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感到无助、不喜欢学习以及深感前途为卜,另外还包括恋爱不顺利或失恋事件等。”蔡丹举例,成功抗衡并战胜挫折的积极经历会增强大学生对逆境的控制感、自我效能感和自信感,钝化对消极经历的敏感性,产生对挫折与逆境免疫力。
张麒这样说:“教育的目的是把人培养成人,而不是培养成工具。”
责任编辑:zdsh (责任编辑:好医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