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2014年2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以后,按照省人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菏泽市人社局积极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和追补工作,较好地减轻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为了使大家深入了解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负责人,市人社局负责人针对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保障办法、补偿政策等群众关心的1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什么是居民大病保险?
答: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政策。它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将有效地减轻参保居民因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问:大病保险由谁承办?
答:按照国家大病保险政策与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根据省统一要求,2014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及各县区支公司承办。
问:居民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的含义是什么?
答:大病保险制度中的“大病”不是指医学意义上的具体病种,而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所涉及的疾病,即根据患病发生医疗费用与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对比,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含门诊慢性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有可能导致患者陷入经济困境的疾病。
问:怎么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需要交费吗?
答:只要是参加了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能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划拨,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问: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办理参保手续、且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居民。错过缴费期的农村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问:大病保险怎么保障?
答:大病保险主要是针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即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问:2014年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大病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政策。2014年,大病保险补偿分两块进行,一块是20类重大疾病,另一块是大病费用额度。参保患者属于20类重大疾病的按20类重大疾病保险政策补偿,属于大额医疗的按大病大额保险政策补偿。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17%补偿。
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费用皆累计计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问:20类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1、儿童白血病。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其他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
3、终末期肾病。
4、乳腺癌。
5、宫颈癌。
6、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7、血友病。
8、耐多药肺结核。指至少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
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指①细菌性感染,包括细菌性肺炎、细菌性肠炎、败血症、细菌性脑膜炎等;②病毒性感染,包括cmv视网膜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等;③寄生虫感染,包括弓形体脑炎、隐孢子虫病等;④真菌感染,包括卡氏肺囊虫肺炎(pcp)、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隐球菌脑膜炎等。
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1、唇腭裂。
12、肺癌。
13、食道癌。
14、胃癌。
15、ⅰ型糖尿病。
16、甲亢。
17、急性心肌梗塞。
18、脑梗死。
19、结肠癌。20、直肠癌。
问:如何判断20类重大疾病?
答:以出院第一诊断为主,来判断是否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问:重大疾病如何确诊?
答:20类重大疾病实行确诊制度。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问:大病医疗费用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享受当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实施初期,因衔接不到位,参合农民大病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给予“追补”。
问:大病保险在哪里报销?
答:互联互通的定点医院→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同步报销,支付现金;县外就医或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县区医保合署办公机构办理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同步进行,网银结算,由省级集中资金支付。
问:参保居民办理大病保险补偿需要哪些材料?
答:1.参保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参保证(卡);
3.医药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4.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
5.基本医保报销凭证;
6.提供患者本人银行卡(中、农、工、建、邮政、邮储)复印件;若是小孩可使用监护人的卡号,需提供能证明其是监护人的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问: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20类大病合规费用范围,仍按2013年之规定执行。
问:大病患者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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